比個不停比較法
我決定來做個淺顯易懂的台美比較法比比看~
(我不是學者比錯了不要鞭我)
當作唸書之餘除了打Zoo Keeper的休閒娛樂好了
1.美國刑法不處罰對死人的侮辱or毀謗
他們認為侮辱或毀謗是只有對活著的人才有的
可是台灣刑法第312條有處罰對死者的侮辱or毀謗
2.美國刑法對於打擊錯誤有transmitted intent的適用
即對於A(原本要殺的人)的故意可以轉移到B(被誤殺的人)
所以對A論以殺人未遂,B論以殺人既遂,不用競合
台灣刑法檢驗出來是不一樣的罪…..嗚嗚,然後還要想像競合
3.美國的證據法則很嚴格,尤其是關於hearsay的規範很複雜
我記得我爸說,他看美國影集,有個爸爸撞到人家要拿水果去醫院給人家道歉賠不是,結果當律師的女兒死命的阻止他去,因為只要有這樣的言語,就是party admission,對方可以主張你已經承認有過錯了,所以是傳聞法則的例外,可以在法庭上當證據
然後我爸他們還是搞不懂為什麼撞到人家不可以拿水果禮盒去醫院跟人家道歉……..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我還沒有唸到…….嗚嗚
4.美國的Property Law(類似台灣的土地/物權法)有未來所有權,即對於土地未來有可能取得的權利是可以移轉買賣的
例如A說:我把甲地給B,B死後甲地給C,所以C對甲地是有未來所有權(future interest)的,可以對甲地作處分甚至可以拿去抵押之類的
台灣法沒有未來所有權的概念
5.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台灣憲法是五權分立
(光是這個概念整部憲法的架構就差很多了…….好痛苦喔)
6.我還在想,不然就是我還沒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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